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外卖平台“二选一”侵权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5-13    文章来源:

外卖平台等互联网企业为获得独家交易机会,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费率、强制商户停止服务、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阻碍商户与其他平台合作,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主营 “饿了么”,系专业提供即时配送服务和餐饮供应链服务的知名企业。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科技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在线公司)为“美团网”经营主体,与拉扎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拉扎斯公司主张,三快科技公司、三快在线公司为抢占淮安市地区市场,对部分同时在“美团”和“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的商户,通过实施调高费率、置休服务、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手段,迫使商户签署只与“美团”外卖在线平台进行合作的约定,不正当地阻碍商户与“饿了么”外卖平台进行合作的机会,剥夺了商户的选择权,最终致使“饿了么”平台流失大量商户,市场份额缩水,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快科技公司、三快在线公司停止实施强迫商户独家通过美团提供外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互联网产业的兴起是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产物。国家对于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采取了包容审慎的态度,为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营造了宽松的环境和足够的空间。但巨大的市场和发展潜力使得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与博弈也日渐白热化。平台“二选一”等遏制创新和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的不规范竞争行为集中出现。该行为不仅限制商家的自由交易,还使得平台借此排斥竞争并为市场设置障碍和壁垒。


在多主体参与的市场中,外卖平台主要通过吸引商户与消费者进入平台达成交易,具有极强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对于外卖平台而言,商户数量直接影响着平台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经营利益,因此商户资源是外卖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和经营基础。原被告双方均主营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使用“饿了么”平台的用户与使用“美团外卖”平台的用户群体高度一致,双方的服务对象均为对餐饮配送有需求的消费者和商户。因此,二者在争夺商户、消费群体方面亦存在此消彼长的竞争利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指向商户与平台的正常合作,系对拉扎斯公司核心竞争资源的不正当剥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商户的合法权益与拉扎斯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阻止其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以维护“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外卖平台等互联网企业为获得独家交易机会,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费率、强制商户停止服务、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阻碍商户与其他平台合作,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信息


一审:淮安中院(2019)苏08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154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系“饿了么”互联网平台系统(域名为www.ele.me)以及“饿了么”手机软件的运营者。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在线公司)负责整个“美团”外卖平台的技术支持。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科技公司)系“美团”互联网平台系统(域名为meituan.com)以及“美团”手机软件的运营者。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日,2019年7月15日,三快科技公司向清江浦区市监局申请注销淮安分公司,同日,该局准予注销登记,目前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处于注销状态。


2017年9月20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清江浦区市监局)接举报反映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在经营“美团”外卖平台中,针对部分同时在“美团”外卖平台和“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的商家,以调高费率、置休、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手段,强迫商家放弃与竞争对手的交易。于是该局对“美团网”设立在淮安的分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举报的商户进行了调查询问。


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业务发展部副经理刘某某在接受清江浦区市监局调查时陈述:在拓展市场过程中确实存在要求商家下线竞争对手平台的行为,主要是“饿了么”外卖平台。对不予配合的商家通过提升扣点的方式施加压力,如果商家不下架竞争对手的平台则将扣点由18%提升至25%或者在高峰期停止该商家店铺显示、置休店铺、将该店外卖起送金额调高到500元/单,配送费用50元/单,且缩小配送范围。但上述行为总公司是不允许的,我们已经整改。


淮安市香喷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清江浦区市监局提供的《美团外卖服务合同》约定:经协商,甲方同意:A.甲方只与乙方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B.甲方外卖商品在其他网站的在线标注价格不低于其在美团外卖的在线标注价格;关于上述A约定,如甲方违反,则甲方应自乙方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给予的服务费优惠,并向乙方支付2000元作为违约金。


淮安市香喷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韩某某在接受清江浦区市监局调查时陈述:2016年10月该户与“美团”签订外卖服务合同以及配送补充协议,且勾选了补充约定“A.只与乙方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因为该户觉得没有享受到独家的扣点优惠且美团设置20元起送,不到20元的也按20元收取扣点,所以该商户后来还选择和“饿了么”合作。2017年2月,“美团”业务员通知必须与“美团”进行独家合作,否则网店就可能被关停。协商未果后,“美团”在高峰期停止该商家店铺显示,后来将该商家店铺置休到2018年1月31日。该商家抗议后,“美团”取消置休,但紧接着将该店铺起送金额调高到500元/单,配送费用50元/单,配送范围也缩小到不到500米。原来该商家在“美团”平均每天有200多单业务,现在一单也没有了。


清江浦区爱森汉堡店经营者张某在接受清江浦区市监局调查时陈述:该商户于2017年8月4日与“美团”签订合作协议,因为其与“饿了么”平台有合作所以没有勾选补充约定“A.只与乙方进行外卖在先平台合作”,勾选的是补充约定“B.甲方外卖商品在其他网站的在线标注价格不低于其在美团外卖的在线标注价格”,扣点为25%。后该商户觉得25%的扣点太高,遂将“美团”上商品的售价上调一元,“美团”告知该商户如不调整价格将关停店铺。该商户与“美团”协商降低扣点,“美团”工作人员说除非关停“饿了么”平台上的店铺否则无法享受18%的扣点。为了不亏损,该商户关停了“美团”上的店铺。


清江浦区王小妹烤猪蹄店负责人王某某在接受清江浦区市监局调查时陈述:该商家是淮安市时尚莱迪购物广场的商户,前期是广场统一与“美团”签订协议,扣点为18%。广场不统一签订协议后,该商家与“美团”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因为该商家同时与“饿了么”有合作,“美团”工作人员说要么下线“饿了么”商铺保留18%扣点,要么扣点涨为25%。该商户不同意下架“饿了么”店铺也不同意涨点,“美团”工作人员遂置休了该商家店铺。


清江浦区于松小吃店经营者孙某某在接受清江浦区市监局调查时陈述:该商家是2017年4月入驻淮安时尚莱迪购物广场,当时是由时尚莱迪购物广场统一与“美团”外卖签订合作协议,由广场与“美团”外卖统一结算,广场内所有商户均按照订单额的18%收取扣点。2017年10月,广场不再与“美团”外卖签订合作协议,“美团”外卖的工作人员让商户更换银行卡,换卡时,“美团”工作人员要求该商家下架“饿了么”平台店铺,否则就将扣点涨到25%。因为“饿了么”平台上的订单占到该商家订单的30%,所以该商家不同意下架“饿了么”平台店铺。之后结算时,“美团”外卖在没有与商家沟通的情况下直接按25%的扣点收取费用。


清江浦区西岛披萨店负责人高某在接受清江浦区市监局调查时陈述:该商家是2017年9月初与“美团”签订合作协议,勾选的是补充约定A、B,扣点为18%。之后该商家又与“饿了么”合作。三天后,“美团”业务员找到该商家,要求该商家下架“饿了么”店铺,否则就将扣点涨至25%。该商家在“美团”平均每天20单订单,“饿了么”平均每天7-8单,权衡利弊后,该商家下架了“饿了么”店铺。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2018年5月16日,清江浦区市监局对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作出淮清市监案字【2018】G0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美团网是三快科技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主要提供外卖、团购、电影及其他网络服务,以餐饮外卖服务和团购为主要业务,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负责美团网在淮安地区的经营和维护。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以下手段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


1、以调高费率为手段迫使签约商家放弃与竞争对手(专指“饿了么”平台)交易: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针对部分同时在美团网与“饿了么”平台经营的商家,要求其下架同类在线外卖平台“饿了么”的店铺,如果不下架则需要重新签约,费率从18%上调至25%;

2、以置休服务为手段迫使签约商家同意上述条款:针对不同意重新签约且不同意下架“饿了么”平台的商户,置休商家服务,让商家无法在美团网平台正常经营;

3、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阻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针对个别反映强烈的商家,先后采取在高峰期停止外卖平台店铺显示、置休服务、将起送金额调高至500元/单,配送费用调高为50元/单,配送范围缩小至500米等手段阻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


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实施


拉扎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快科技公司和三快在线公司:


1.停止实施强迫商户独家通过美团提供外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美团网网站首页、美团手机客户端主页及江苏日报中缝外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明确美团商户不会因在其他平台开店而被美团给予歧视对待,以消除影响;

2.赔偿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商家佣金收入作为经济损失赔偿,或法定赔偿100万元,以较高者为准;

3.赔偿因本案发生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法院认为


淮安中院一审认为:

01、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拉扎斯公司与三快科技公司均主营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使用“饿了么”平台的用户与使用“美团外卖”平台的用户群体高度一致,双方的服务对象均为对餐饮配送有需求的消费者和商户,因此,二者在争夺商户、消费者亦存在此消彼长的竞争利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本案中,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以调高费率、置休服务、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制、阻碍商户与其竞争对手“饿了么”交易,排挤竞争,拉扎斯公司必然因此丧失流量、丧失订单而遭受损失。作为网络外卖餐饮平台,其主要经营模式和业务路径系通过吸引餐饮商户与消费者进入平台达成交易,是典型的多边主体参与的网络平台,具有极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的正常运营有赖于商户与消费者双边的资源储备,平台商户数量直接影响到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平台经营利益,因此商户资源是外卖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和经营基础。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指向商户与平台的正常合作,系对拉扎斯公司核心竞争资源的不正当剥夺和基础竞争力的破坏。上述损害属于根据一般常识即可预见,无须直接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数额,根据行为的性质、损害的形式和内容等因素即可确定损害可能性,故对三快科技公司关于被诉行为未造成拉扎斯公司实质性损害的理由,不予支持。


02、关于三快科技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本案中,拉扎斯公司作为极具影响力的平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数额,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三快科技公司、三快在线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润,考虑到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存在难以量化的特点,故对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持续时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赔偿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关于拉扎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拉扎斯公司提交了5万元律师费发票以及2243.5元其他合理开支的发票,予以支持。


(二)关于对于拉扎斯公司要求三快科技公司、三快在线公司在美团网网站首页、美团手机客户端主页及江苏日报中缝外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使用不当的或者虚假的信息诋毁拉扎斯公司经营的“饿了么”平台声誉,也没有证据证明拉扎斯公司经营的“饿了么”平台、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遭遇负面评价,故对拉扎斯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系三快科技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但由于三快科技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办理了该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而分公司注销后即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实施)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即使分公司已经核准注销登记,亦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性质对其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义务,故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在注销登记前实施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三快科技公司承担。


(四)三快在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拉扎斯公司认为三快在线公司是《美团外卖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置休、调高起送费等是由三快在线公司进行线上技术操作,故其应承担连带责任。三快在线公司辩称置休、调高起送费等行为是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工作人员自行操作,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业务发展部副经理刘明辉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也陈述,在拓展市场过程中确实存在要求商家下线竞争对手平台的行为,主要是“饿了么”外卖平台。但上述行为总公司是不允许的,我们已经整改……对于三快在线公司是否为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拉扎斯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对拉扎斯公司要求三快在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拉扎斯公司和三快科技公司均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一、三快在线公司和三快科技公司共同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1.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至少持续至2018年3月份,故本案应适用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案中,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对部分同时在“美团”和“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的商户,通过实施调高费率、置休服务、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手段,迫使商户签署只与“美团”外卖在线平台进行合作的约定,不正当地阻碍商户与“饿了么”外卖平台进行合作的机会,剥夺了商户的选择权,并妨碍、破坏了拉扎斯公司等同业竞争者的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排除了其竞争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商户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拉扎斯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


2.三快在线公司和三快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三快在线公司负责整个“美团”外卖平台的技术支持,并以自己的名义与商户签订《美团外卖服务合同》《专送补充协议》或《配送补充协议》,为商户提供外卖展示及交易的网络服务平台,并就服务内容、服务费费率、起送价、配送费、增值服务费等事项在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三快在线公司作为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的主体、合同签约主体以及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实施主体和利益分享主体,应当认定其负责调高费率、置休服务等技术操作,其抗辩自己未实施以上行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故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三快在线公司参与了“美团”外卖平台的具体运营,与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其共同向商户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三快在线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错误,应予纠正。因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已注销,故其在注销登记前实施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三快科技公司承担。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适当


1.关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拉扎斯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三快在线公司和三快科技公司因此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持续时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以及拉扎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费用等各项因素,酌情确定352243.5元的赔偿额,并无明显不当。


2.一审法院不存在漏判的情形


对于拉扎斯公司要求三快在线公司和三快科技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一审法院已在判决主文第二项予以驳回,故不存在漏判的情形。因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中已明确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了整改,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目前亦处于注销状态,已不存在继续侵权的可能,但三快在线公司民事主体资格仍存续,故对于拉扎斯公司要求三快在线公司停止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三快科技公司赔偿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2243.5元,合计352243.5元;

二审判决:三快科技公司、三快在线公司连带赔偿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2243.5元,合计352243.5元;三快在线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强迫商户独家通过美团提供外卖的不正当行为。


二审合议庭:汤茂仁 史蕾 顾正义


来源:江苏知产视野

作者:史蕾 徐凌楠

分享:
免责声明:
发表评论
QQ在线咨询
服务热线
025-58611369
返回顶部